茂名市乡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乡村建筑工匠技能
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号)、《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乡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考核、履行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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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建筑工匠是指经过培训和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村住房建设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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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全市乡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技术考核、《乡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核发;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做好属地区域乡村建筑工匠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各镇(街)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农村住房建设的乡村建筑工匠日常监督管理及《乡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记录所承揽工程、继续教育等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市、县住建部门组织属地乡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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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乡村建筑工匠培训
第五条市住建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培训机构按
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评价的工作细则(试行)》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
第六条参加乡村建筑工匠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1年以上切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且自身没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乡村建筑工匠参加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近期正面免冠白底背景彩色1寸照片3张;
(三)切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
(四)《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报名表》
第八条取得《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的乡村建筑工匠,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参加累计满24
学时的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为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政策、技术新要求、新技能、新材料、安全教育等。由组织单位将参加培训和教育情况在《乡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中记录。
第三章乡村建筑工匠管理
第九条取得《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或注册建造师资质的乡村建筑工匠方可承接农村住房建设工程。
第十条乡村建筑工匠承揽工程后,在开工前必须与建房农户签订《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应购买施工工地团体意外险,并持《乡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在镇(街)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乡村建筑工匠不得将承揽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
第十二条乡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揽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乡村建筑工匠必须按照农房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十四条乡村建筑工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存在差错的,应及时向建房村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依照技术规程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乡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帮助建房村民挑选和使用合格建材。对建房村民主动要求降低农房建设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的,应当拒绝。
第十六条乡村建筑工匠对所承揽的农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根据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乡村建筑工匠应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过程形成施工记录。
第十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乡村建筑工匠应积极配合由建房村民组织的农房建设验收,验收后,乡村建筑工匠应持《乡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到所在镇(街)办理所登记工程的完工手续。
第十九条遗失《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乡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的乡村建筑工匠,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管理实行工匠负责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但因建房村民擅自修改施工图纸、采用不符合要求建筑材料等原因导致出现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由建房村民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镇(街)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施工或逐级上报市住建局注销工匠的《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越法定建筑规模范围承揽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的;
(二)承揽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的;
(五)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六)在《乡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中超过3年没有培训教育记录的。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或证书被注销的,不得承接本市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如已承接的,一经发现,镇(街)管理部门应责令停工,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乡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各镇(街)可依
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乡村建筑工匠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1年。
来源:茂名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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