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价格监管职责,加强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了一批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有力维持了市场价格秩序。
为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件一:1月27日,信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本市信城大吉利医药商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年1月21日开始,在进货价格没有明显变化情况下,将汕头市泰恩康生产的普通型一次性使用口罩销售价格从1元/个升至2元/个、4元/个进行销售,将南昌市惠临生产的普通型一次性使用口罩销售价格从0.5元/个升至1元/个对外销售,另外销售“香雪抗病毒口服液”、“九典复方南五加口服液”等药物没有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以及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信宜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件二:1月27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化州市普济堂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1月22日起至检查时止,将原进货价为1.2元/包一次性医用口罩的销售价格由原2元/包升至9元/包(即进销差价率从66.7%升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2月1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化州市鸿琼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年12月23日以0.23元/个的价格购进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一批,自年1月26日起至检查时止,将原销售价为0.5元/个或1元/个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提高到5元/个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化州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件四:1月30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化州市建设农场场部的化州市下郭建设药材店(潘宗伟房屋首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年1月21日起将口罩销售价格从原来5元/袋升至15元/袋进行销售,升幅达%,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查处。
案件五:1月26日,群众反映电白县沙琅镇林耀强米铺存在哄购大米的现象,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出动对其进行核查。经查证,当事人未提高价格销售大米,未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但其在销售大米时不实行明码标价,涉嫌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电白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
案件六:1月26日,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本区内的广东鸿图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口罩等商品时不进行明码标价,同时部分商品在广告中引证的资料未标明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广告中引证的资料未标明出处的违法行为。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共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1月28日,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电白区水东康华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部分畅销药物时不实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电白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
案件八:1月28日,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茂名市城区小康百货店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口罩时不实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茂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1月31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信宜市信城青峰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利凡诺抑菌洗剂、安捷3%过氧化氢抗菌洗剂、安捷碘伏消毒液等药物时不实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1月31日,高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州市华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维C银翘颗粒、板蓝根颗粒、夏桑菊颗粒、复方金银花颗粒等畅销药物时不实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查处。
来源:茂名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