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
李某、原告马某与被告冯某、蒋某本为邻里关系,双方却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致李某死亡,李某配偶原告马某因此与两被告对簿公堂。日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冯某、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款元给原告马某。
案情回放
年5月15日下午,被告冯某、蒋某与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后李某声称自己身体出现不适。次日上午九点左右,被告冯某、蒋某因为该土地纠纷问题再次与原告马某发生争吵,随后李某回到家并参与争吵。在与被告冯某、蒋某争吵过程中,李某出现身体不适,医院进行抢救,李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初步诊断:1、李某小脑的脑内出血;2、李某的呼吸心跳暂停。按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脑出血死”。李某在两次与被告冯某、蒋某的争吵过程中,双方均没有发生身体接触。
年7月10日,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提出由被告冯某出于人道主义向原告马某一方援助人民币元,但被告冯某没有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原告马某遂将两被告冯某、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冯某、蒋某是否应对原告亲属李某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二是关于被告冯某、蒋某对李某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数额问题。
对于争议焦点一,李某自身患有高血压,在双方土地争议中,与被告发生争执,未能控制自身情绪,导致疾病发作脑出血死亡,这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一般生活经验,争吵并不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结果,被告冯某、蒋某也对李某患有疾病并不了解,不存在争吵诱发对方疾病的故意,因此被告冯某、蒋某与李某一方的争吵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本案中,李某发病死亡前,与被告冯某、蒋某有言语冲突,导致其情绪激动而病发,两被告的行为对李某的疾病发作有一定的诱因,应该分担原告一定的损失。
对于争议焦点二,两被告对李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有一定的诱因,应当分担一定的损失。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法治社会中,解决矛盾应通过法律途经,使用和平方式,而不是通过吵架、斗嘴、使用激烈侮辱性的语言,否则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官提醒,不论在日常生活还是处理纠纷时,大家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言行,好好沟通,避免引起不良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