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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24 1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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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

网络平台交易有风险,购物需谨慎

——向某诉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滑动查阅案例

原告向某于年11月14日在闲置物品买卖平台上看见被告周某发布的售卖PS5日版游戏机的信息。同日,原告与被告通过支付宝合同管家签订了PS5游戏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年11月30日前发货。原告在年11月28日被告知现在无货,需要再等几天。随后,原告与被告重新签订了买卖合同,将游戏机更换为PS5港版光驱,约定产品总价元,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元,产品于年12月10日前以顺丰快递方式发往原告指定地址。原告分别于年11月15日和年11月29日向被告支付元和元,合计元。但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ps5港版光驱”,并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能向原告交付“ps5港版光驱”,原告遂诉至茂南区人民法院。

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价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向原告交付“PS5港版光驱”,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原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合同自被告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年2月27日起解除,原告的诉请,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货款元及赔付违约金元,合计元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告现起诉被告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由于《买卖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元,因此原告现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元,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和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八条、第六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原告向某与被告周某订立的《买卖合同》自年2月27日起解除;被告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某返还价款元和支付违约金元。

近年来,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传统的“跳蚤市场”也由大街小巷搬上网络,在“闲鱼”等闲置物品买卖平台上,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对划算的价格购入二手商品。但这些网络闲置物品买卖平台在给人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交易方式带来的隐患也日渐凸显。网络闲置物品买卖平台上因用户门槛低,卖家鱼龙混杂,加之二手交易平台规则不完善,没有第三方提供担保,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被坑。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提高风险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尽量选择有第三方担保平台的交易方式,一旦出现问题方便退换货,发现被骗联系客服、保留证据,并及时报案。

案例十四

无证驾驶酿惨祸,切勿以身试法

——彭某诉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滑动查阅案例

年7月30日,吴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云潭圩往平垌方向行驶,途经高州市云潭加油站路段时,与前面同方向左拐由彭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医院住院治疗62天,共用去医疗费.31元,吴某垫付了其中的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经鉴定,彭某构成九级伤残。

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核实彭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1元。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中,吴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管理人,未为该车办理登记注册,亦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以及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案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吴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全额赔偿彭某的损失。扣减吴某已经赔付的元,吴某尚须赔偿.31元给彭某。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限吴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1元给彭某,驳回彭某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中即使吴某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了彭某的损失,但因吴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付后仍有权向吴某追偿,也就是说,彭某的损失最终仍应由吴某承担。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机动车拥有率逐年上升。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人们往往不会为机动车(特别是二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甚至无证驾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巨大的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往往会使两个家庭陷入困难。因此,无论是驾驶二轮摩托车或者小汽车,驾驶人都应当先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学习相关交通规则,掌握基础操作规范,方能驾驶机动车上路。购买机动车后,应及时登记,并为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案例十五

暴力抗法不可取情节严重将入刑

——陈某永妨害公务案

滑动查阅案例

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永到高州市政府门前吵闹要见领导,并且站在市政府门口中间阻碍车辆出入,后值班保安报警。辅警卢某程出警到现场劝说陈某永到一楼信访,陈某永不听劝说并打伤卢某程。经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程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当天公安机关接报后出警,被告人陈某永同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回派出所到案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同日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陈某永明知执法干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然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并致其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永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安机关作为最具强制力、威慑力、执行力的国家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警察作为代表公安机关履行具体职能的代表,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风险最大、身处社会矛盾最前沿的群体。对人民警察实施暴力攻击,不仅侵犯其人身权益,更重要的是严重侵犯国家执法行为的权威和公信力。

保护人民警察依法履职,依法打击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我国已有多条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存在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等五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由三年变七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年1月专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等手段恶劣;造成民警轻微伤、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规定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永在高州市公安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劝说其离开市府大院的过程中,其暴力抗拒执法,拳打民警的胸部和手臂,致使执法干警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

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不容侵犯,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民警开展执法执勤活动。阻碍和暴力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恶意阻挠甚至公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警方将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案例十六

“借名买房”需慎重

——赵某诉赵某甲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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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被告赵某甲系父子关系。原告赵某诉称其为了省钱,借被告赵某甲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某小区X座X房,并交付了购房款和办理了购房手续。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出卖人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为赵某甲,该房屋的《税收缴款书》的纳税人名称、《购房款发票》的付款方名称、《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权利人均为被告赵某甲。后来原告赵某与原配偶案外人李某,即被告赵某甲的母亲,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书面约定涉案的房屋“某小区X座X房等归男方所有”,但被告赵某甲不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为原告。

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案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以是否依法登记为确认依据。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因该请求成立的前提是原告对诉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而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购房款发票》上的买受人、付款人都为被告赵某甲,未能充分有效证明原告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甲之间没有关于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明确书面的约定,原告赵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中虽约定涉案房屋“某小区X座X房等归男方所有”,但该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为赵某与案外人李某,被告赵某甲并不是《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赵某与案外人李某的约定不能视为被告赵某甲的意思表示。原告赵某与案外人李某对涉案房屋的约定是无效的,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告赵某甲的权益。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对案涉房屋所有权有明确的约定,故原告诉请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已依法确权,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虽在新的民法典生效前作出判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上述案件所涉问题的规定与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无二致,该案例对广大民众仍具有借鉴意义。借名买房可谓实践中的热点现象,但每一起类似纠纷中借名买房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仍需要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对于不动产物权买卖、特殊动产物权买卖等以登记作为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登记的内容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物权的归属应当为依法登记的所有人。由于各种现实原因,实践中常常出现登记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况,此时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推翻登记的事项,难度及成本较大,借此案例警示广大群众,在作出类似民事法律行为时尽量实事求是去登记、交付,留存好相关证据,以免出现争议时有损自身利益,给生产生活带来不便。

案例十七

未取得相关许可采砂将构成非法采矿罪

——杨某犯非法采矿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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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份起,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改装摩托车、白胶桶等工具,在位于高州市大井镇大沙村委会鉴江河河砂禁采区范围内的河段非法采砂。被告人杨某每次非法采砂20-30桶,每桶容量50升,并将非法采到的河砂对外销售,共获利人民币元。

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以被告人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一种重要资源,具有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更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然而,一些人受利益的驱使,无视国家法律,擅自非法盗采砂,终究触犯刑法,受到应有的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该法律条文已明确规定非法采砂行为适用非法采矿罪。因此,本案中,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采矿的情况下,采取“蚂蚁搬家式”盗采河砂,虽然行为上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关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杨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生态文明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需要大家守护。在此,希望通过本案呼吁广大群众,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拒绝盗采河砂行为,如果发现非法采砂行为要积极向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为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监督支持。

案例十八

幼童跌落未围蔽、未设置警示标志的石灰池致残,石灰池使用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汤某宁诉汤某浩、汤某举、梁某芬、梁某芳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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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汤某浩与被告梁某芬是夫妻关系,被告汤某举与被告梁某芳是夫妻关系。四被告共同承包塘口村位于文化广场戏台边的土地建楼房,并在文化广场戏台边建有临时的石灰池发石灰浆做建筑材料,还在石灰池旁边堆放有沙堆。案发时,四被告没有围蔽石灰池的周边,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发石灰时无人看管,未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年10月21日晚7时许,原告汤某宁的母亲带原告及原告的妹妹在晚饭后去到案发地点的文化广场玩耍,在此过程中,原告母亲主要照料原告的幼儿妹妹,由原告独自玩耍。原告在玩耍时,从沙堆失足跌落在石灰池中,被石灰烫烧伤。其后,原告医院救治,被诊断Ⅲ度烧伤,住院1天后,医生建医院救治。年10月22日上午,原告父母陪护原告转医院治疗,住院77天,到年1月7日创面愈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右手,双臀及双下肢化学烧伤35%Ⅲ度,左足1一5趾缺失,右足2一5趾缺失,右手、双下肢瘢痕增生挛缩畸形,按医嘱康复治疗,加强营养,定期到专科门诊复诊。原告医院出院回家休息后,按医嘱由其父母陪护原告到先医院住院康复治疗,累计住院29天;按医嘱先后共四次由父母陪医院复诊及四次医院做康复治疗。事故发生后,被告方赔偿了原告医疗费元。原告于年5月3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鉴定机构对原告之伤残程度进行了重新评定,鉴定意见:原告之伤构成六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判决汤某浩、汤某举、梁某芬、梁某芳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2元给汤某宁。

本案为幼儿跌落石灰池引起的重大人身损害案件,给原告本人带来了终身的身体伤害,给被告家庭添加了经济负担,惋惜幼儿伤害的同时我们亦应当留意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且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了责任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和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本案中,四被告在公共场所的村文化广场所建石灰池发石灰用于建房,并在石灰池旁边堆放沙子。生石灰发灰过程会产生大量热量,不慎接触或者落入石灰池会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是生活常识,但四被告作为石灰池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没有围蔽石灰池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发石灰时没有安排人员看守,四被告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母亲带小孩到公共文化广场玩耍,让未成年的原告独自玩耍,疏于监管,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实践中,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其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或使用人,务必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

原标题:《“双百”案例之风险警示案例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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