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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4 19:08:00

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的通知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什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

二、印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水利厅转发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粤环函〔〕号)要求,各地要在年年底之前,完成实际供水人口在人或日供水在吨以上(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的保护区划定。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17号),划定了我市42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这些保护区的划定部分与新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冲突,与现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也不相适应。为加强对我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我市委托技术单位编制了《茂名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市政府于年9月11日按程序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对我市的方案进行批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程序,压实各地饮用水源保护主体责任,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9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权限委托地级以上市行使的决定》(粤府〔〕62号),将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含调整)的批复权,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根据此规定,由市政府印发实施《茂名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

三、我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的原则是什么?

在调整(划分)我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前,全面排查了我市所有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源,根据排查结果,依据“水质优先、因地制宜、便于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结合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茂名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及《茂名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技术报告》,并完成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新划定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依据是什么?

我市有6个“千吨万人”水源地还没有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省的要求,亟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9个乡镇因管理需求,为保障供水安全,亟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为什么要取消部分原来已划定的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因取水口拆除,供水格局改变,需要取消。如电白区沙琅镇、黄岭镇、那霍镇已从罗坑水库引水作饮用水源,原保护区内的取水口已拆除,因此取消沙琅镇、黄岭镇和那霍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原保护区取水水源为备用水源,至今无供水设施,水质变差,且现有饮用水水源地能满足居民日常用水需求,需要取消。如高州市荷塘镇高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江镇南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塘镇甘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原保护区取水水体污染严重、水质变差,且水量少,难以满足取水需求,需要取消。如高州市荷塘镇龙泉自来水厂取水水体污染严重、水质变差,且水量少,该镇已从龙湾水库取水,因此取消高州市荷塘镇龙泉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州市新垌镇三岔水库水量较少,水质较差,不能满足新垌镇居民日常用水需求,新垌镇拟建立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此取消新垌镇三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调整部分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据是什么?

(一)原保护区内的取水口已改迁,需要调整。原部分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在实际供水过程中取水口已改迁,因此需要调整。调整了高州市大井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7个改迁取水口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高州市大井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移至东岸河,因此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水源保护区等。

(二)根据新规范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根据新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范,河道两侧修建有可抵御5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堤的,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可划到防洪堤外坡脚边界处,原规范划定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相应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的两岸向陆纵深米。茂南区羊角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电白区霞洞镇饮用水水源区保护区就作了调整。

七、保护区调整(划定)后应如何加强保护?

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抓紧确定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界线并按规范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界成果;严格落实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彻底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设施,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备用水源地建设和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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