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是汽车在行驶中不可避免的驾驶行为,然而在不具备超车条件下强行超车,往往会酿发惨剧,害人害己。近日,在高州市发生了一起因驾驶人在交叉路口强行超车造成3名人员受伤的事故,再次为强行超车敲响了警钟!
年7月30日,邱某某驾驶粤K69***号二轮摩托车从曹江往高州方向行驶,于14时45分途径高州市曹江镇林村路口路段超车时,与前面同方向左转弯由吴某某无证驾驶搭载龙某某的粤K1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3人受伤。
事故成因、过错与责任:邱某某驾车通过没有超车条件的村庄交叉路口路段超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二轮摩托车,左转弯时没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警示:
1、交叉路口、弯道等不具备超车条件的,严禁超车;
2、超车前要观察前车行驶信号和路线,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提前发出超车信号,遇前车转弯时严禁超车;
3、超车后必须观察后车情况,与后车拉开足够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相关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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