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现在的手机卡、电话卡、银行卡都是与身份证实名制的,一个是为了方便有关部门对个人信息管理,另外一个就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手机卡、电话卡、银行卡去从事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都是个人的身体信息,也是个人的隐私,明白人都是十分注重保管,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更加不肯借给他人作非法之用,让不法分子拿去从事诈骗犯罪。
现实生活中,却有这样的人,总以为自己聪明,为了贪图一时之利,把自己的手机号码,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认为神不知道,鬼不觉,谁知道他聪明反被聪明误,忘记了人在做天在看这句话了。
据媒体报道:8月初,高州市云潭派出所接到上级转来线索,辖区一名群众疑似出售以个人名义开办的银行卡用于获利。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一中队迅速对该线索进行仔细梳理、拓展研判,初步判断上述出售银行卡的行为极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随即对该嫌疑人实施布控。
8月16日凌晨,经过前期侦查和证据收集,抓捕时机成熟,民警在嫌疑人家中将其抓获。经审讯,嫌疑人吕某交代,近期自己通过某网络聊天软件认识了一名网友。
一次聊天中,网友向吕某表示,将银行卡卖给他可以轻松挣钱,一张银行卡能挣块,如果加上电话卡和网银,能挣到1块。吕某明知对方会将银行卡用于诈骗犯罪,但还是将此事记在心里。
一段时间后,吕某手头拮据,便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分别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同时开通网银,将网银绑定在自己新开的手机卡号上。吕某随即将办理所得的7套银卡、手机卡以每套到1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了网友。
初处尝到“甜头”的吕某并没有就此罢休,而是要求网友在用自己提供的银行卡诈骗得手后,必须向其提供“回扣”。截止被抓获时,吕某共获利4万余元。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商家公司厂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各类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和冒充招工、婚恋、贷款、中奖、手机定位和招嫖等形式进行诈骗。
象吕某这样的行为,并不是大家认为借个电话卡、银行卡给人使用,赚点钱的问题,而是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了,将受到法律的从严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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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老张新说,用心用笔去观察两广地区的每座城市日新月异变化,从不同的角度向你推荐他们的乡情乡音,风土人情,民间美食,喜欢的你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