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梁某签订购房协议,唐某直接以第三人高州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将涉案的房屋以45万元转让给梁某。其后,因所售房屋属违章建筑而未能办理房产证,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唐某与梁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唐某返还25万元购房款并计付相应利息给梁某。
案情回放
被告唐某因第三人高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而购买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四套房屋以抵偿第三人所拖欠的工程款。后原告梁某与被告唐某达成了房屋买卖意向,被告唐某直接以第三人的名义将涉案的房屋以45万元转让给原告梁某,被告唐某于年2月19日收取了原告梁某的房屋价款25万元,并出具了《收据》给原告梁某。后因涉案房屋是由第三人在架空层搭建而成的,属违章建筑,不能办理房产证,原告梁某起诉至法院。
被告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原告梁某是向第三人购买房屋,并且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第三人则辩称涉案房屋已抵工程款给被告唐某,对被告唐某转让该房屋给原告梁某的金额、约定、细节等并不知情,被告唐某是涉案房屋的承建商,对涉案房屋架空层的情况十分清楚,且合同明确约定“属于架空层”,并明确告知该套房的办证风险,故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裁决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在架空层加建的,属于违章建筑,不能向有关部门申领相关权属证书。被告唐某以涉案房屋抵偿工程款,虽然该房屋属违章建筑,但被告唐某以房抵偿工程款的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能因自己权利处分失当而将损失强加于原告梁某。被告唐某取得涉案房屋的处分权后,再转让给原告梁某,原告梁某才向其支付房屋价款。涉案房屋的买卖关系发生在原告梁某及被告唐某之间,而非在第三人高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之间。且该涉案房屋属于利用公共空间搭建的房屋,是整栋楼房所有业主共有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转让房屋已取得共有人的同意,且其也没有向有关部门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因此涉案的房屋不能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丨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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