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最明显的变化,是内容增加了。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是年修改的,一共64条,而本次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则一共86条,从数量上增加了22条,增加量几乎是原来总条数的三分之一。本次修改中,对于原来处罚法删除的条款基本没有,新增的条款中其中部分是原来条款的分割,将原属于其中某一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独立成了一条;或将原来的一条规定,分成了两条规定等,纯新增的大概有15条。主要是第2条关于处罚权的定义、第24条关于执法权的下移、第26条规定的执法协助、第34条规定的裁量权基准、第37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第五章规定、第84条、第85条规定。
本次的修改,除了新增内容之外,还在措辞规范、语句调整等方面作了相应的修改。比如,原《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修改成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原《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的“一定数量罚款”改成了“一定数额罚款”等。相比于此次《行政处罚法》修改的二审征求意见稿与本次通过稿的变化,有大概40余处,其中本所提出的对第11条、第64条第六项提出的意见的内容作了部分调整。
年1月22日《行政处罚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后,海霞律师从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关于协助行为的限制、处罚应当考虑过错以及首违不罚、不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利拒绝接受调查、行政处罚案件应立而不立案件的追责几个方面,对新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利好影响,进行了全面解读。除了海霞律师文章解读的这几个方面之外,个人认为新《行政处罚法》还有下列一些规定,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