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4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个性地发展,切实提高初中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初中学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考〔〕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茂名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实施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教育思想,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学生成长规律,注重改革创新,从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新一轮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初中学考)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进一步健全基于初中学考成绩、结合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建立“全科开考、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机制。到年,初步形成基于初中学考、结合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和人才观,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培养学生核心素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健康发展。
(二)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初中学校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7-9年级,以下简称《课程方案》)和《义务教育课程标准》(7-9年级,以下简称《课程标准》),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全面提高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质,打好基础,确保义务教育的基本质量。
(三)坚持科学评价。体现义务教育的性质,科学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合理安排考试内容、时间和方式等,引导教师转变教育理念,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新型教学关系,改进教育教学方式;促进学生转变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使不同层次、不同发展程度的学生学习水平都能得到客观、公正、全面和准确的评价。
(四)坚持统筹兼顾。积极发挥初中学考对初中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和诊断功能以及对提升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正确导向作用,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三、初中学考与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办法
初中学考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应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学科学习情况和综合素质的水平。初中学考在每门学科课程内容全部教学结束后进行。
为了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将初中学考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合二为一进行。考试的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考试对象
在我市各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均应参加初中学考。学生按《课程方案》修完某科目的规定学时,方可取得该科目的考试资格。学业考试制度从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新生开始逐步实施,年起按照《课程方案》的课程进度安排开始组织相应科目的学考,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有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社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初中学考。
(二)考试科目、内容、方式及计分科目
1.考试科目: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全部科目均列入初中学考范围,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生物、地理、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科目。
2.考试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科学确定各学科考试命题内容。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生物、地理,试题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命制;英语听说考试、理化生实验操作、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科目由市教育局确定考试内容、方式及评分标准,区、县级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3.考试方式:语文、数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和地理5个科目实行闭卷笔试的方式;英语实行闭卷笔试加听说测试的方式,其中英语听说测试30分;物理、化学和生物3个科目实行闭卷笔试和现场实验操作相结合的方式,物理、化学和生物所含实验操作考试分数按每门科目考试总分的10%计算;音乐、美术、信息技术3个科目实行理论加实践考试的方式。
体育与健康考试,将“男子米(女子米)或游泳”作为必考项目,加选择体能及运动技能各一项进行现场考试,同时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纳入考核范围,具体方案由市另行制定。
(三)考试时间
各科目考试时间依据《课程方案》和“学完即考”的原则确定,一般安排在学年(期)末进行。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生物和地理科笔试考试时间按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考试时间进行,其中英语不包含听说考试时间,物理、化学和生物不含实验操作时间。原则上,生物实验操作考试安排在八年级下学期3-5月进行;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安排在九年级下学期3-5月进行;英语听说考试、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科目的考试安排在学科学习结束时进行,具体考试时间由市教育局确定,具体方案由市另行制定。
(四)成绩的呈现方式
全市统一网上评卷和统一公布成绩。
1.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体育与健康的各科原始分及折算分。
2.生物、地理两科原始分,以及两科在区、县级市范围内统一按A(20%)、B(40%)、C(30%)、D(8%)、E(2%)五个成绩等级同时公布。
3.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成绩等级,按A(-86分)、B(85-71分)、C(70-60分)、D(59-10分)、E(9-0分)五个成绩等级公布。
4.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体育与健康缺考的考生,按零分计入升学总分;生物、地理、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缺考的考生,其该科成绩记录为E等。
(五)初二生物、地理考试成绩的管理规定
1.茂名市各区、县级市之间的初中转学考生需提供原所在区、县级市上一年参加初二生物、地理考试的准考证号进行成绩查询,成绩等级按转入区、县级市生物、地理的成绩等级标准重新确认,无须重考。
2.在茂名市各区、县级市参加初二生物、地理考试取得成绩后办理休学手续的考生,无须重考。
3.初中三年级期间从广东省内其他地级市转入的学生,如果能提供参加省统一命题的地级市教育局出具的上一年生物、地理考试原始成绩证明的,无须重考。
4.初中三年级没有生物、地理成绩考生及往届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当年茂名地区初二生物、地理科目考试,否则作缺考处理。
5.严禁上一年已参加初二生物、地理考试的初三级学生(非省统考地级市考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考生除外)再报名参加当年的初二生物、地理考试,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的评价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依据或参考,主要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等5个方面。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由市制定,由各区、县级市和初中学校组织实施,主要采取写实记录、评语评价和重要观测点计分等形式,并根据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个体水平和相对差异分别赋予不同的等级。
(二)市教育局建设茂名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并与省的平台对接。各初中学校必须通过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为每位初中学生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客观、真实、准确记录学生日常行为和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另行制定。
五、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
(一)报名时间、办法与填报志愿(另文下发)
(二)录取科目的构成
1.录取计分科目
录取计分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体育与健康共8科,满分为分。具体见下表:
科目
卷面分
计入总分
分值
(折算后
满分)
说明
语文
数学
英语
其中英语听说30分
物理
其中实验操作占各科总分的10%
化学
历史
90
道德与法治
80
体育与健康
70
升学总分
2.生物、地理2科成绩等级(资格线);
3.音乐、美术、信息技术3科成绩等级;
4.综合素质评价等级。
(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批次(另文下发)。
(四)录取办法
1.茂名市第一中学和各区、县级市省示范性高中的录取,必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按考试计分科目升学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条件如下:
(1)填有志愿的初中应届毕业生;
(2)录取资格线:生物、地理2科的成绩等级达到2B级及其以上等级;
(3)音乐、美术、信息技术3科的成绩等级达到1C、2D级及其以上等级;
(4)综合素质评价的成绩等级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2.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必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初中毕业生(应届或往届均可),按考试计分科目升学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条件如下:
(1)填有志愿的初中毕业生;
(2)录取资格线:生物、地理2科的成绩等级达到2C级及其以上等级;
(3)音乐、美术、信息技术3科的成绩等级达到3D级及其以上等级;
(4)综合素质评价的成绩等级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五)自主招生
经批准的普通高中学校可自主招生,招收具有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优秀初中应届毕业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在自主招生范围内安排。高中学校要根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制定自主招生方案(含学校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明确录取标准,公办学校自主招生的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以内。招生学校要完善选拔方式,根据学生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自主招生。学校自主招生的方案和录取工作各环节和录取结果等须全程公开,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六)招生名额分配
坚持优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的初中学校的办法,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每所优质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高中阶段学校名额分配招生一律不得设“限制性”分数线。
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五年制大专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三二分段)的招生
(一)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五年制大专班招生按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优先录取参加初中学考与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并填有志愿的考生。生源不足的学校,可采取凭《义务教育证书》注册入学、多次录取等招生形式进行招生。
(三)技工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省技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七、非茂名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录取政策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号)规定,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初中学考,符合以下条件的与具有茂名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报考普通高中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父母一方持有我市居住证;
2.父母一方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3年以上(截止中考当年8月31日前);
3.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
(二)本省(非茂名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按以下条件报考:
1.符合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初中学考三项条件的,可报考学籍所在地省示范性高中(含茂名市一中)及其它普通高中。
2.不完全符合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初中学考三项条件,但具有我市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报考学籍所在地省示范性高中外的普通高中。
(三)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毕业,且只报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或参加初中学考后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普通高中的,不受户籍、就学年限等限制,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级市报名参加初中学考。
八、录取照顾加分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以下考生给予加分录取。
(一)烈士子女加30分。
(二)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加30分。
(三)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屿”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加20分。
(四)因公牺牲、受到表彰奖励(指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子女加20分;因公牺牲、公安英模(指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加20分;因公牺牲、英雄模范(指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一至四级因公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20分。
凡申报政策性录取照顾加分的考生,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学校审核、存档。学校必须将符合录取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在学校或者有关媒体公示(学校公示时间为一周),再按程序报区、县级市以上招生考试部门审核。考生提交政策性录取照顾加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20日,逾期一律不再办理。
九、保障和要求
初中学考与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实施办法,要建立完善各类制度,强化条件保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健全招生管理工作规定。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要按照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等原则,严格按照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科学核定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招生计划。明确学校招生条件、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等基本要求,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和擅自提前组织招生,严禁利用中介机构非法招生,严禁招生乱收费和有偿招生,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二)提升条件保障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茂名滨海新区行政服务局,高新区政法和社会事务局要加强学校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配备的条件保障,要按要求配齐初中学校各学科专职教师、完善实验室、语音室、电脑室建设和考点建设,特别要加强农村地区、薄弱初中学校建设,满足正常教学需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初中学考与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所需经费,学校承担部分可从生均公用经费中开支。
(三)建立完善各项制度
1.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初中学考与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实施办法;有关高中学校自主招生的有关规定;录取程序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要提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对中考改革的理解和广泛支持。
2.诚信制度。各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监察小组负责制定推荐综合素质评定教师的资格认定标准、实施办法、推荐工作程序等。推荐教师要实事求是地对学生的学习、思想品德、个性特长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建立初中学考、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教育局与命题、阅卷、招生录取的人员,学校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高中招生学校的招生录取人员都要签订有关协议。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初中学考、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和行为,可以投诉,由有关部门给予公正和及时处理。
4.复议制度。考生如对综合素质评价、考试和录取有异议,可直接向毕业学校、招生学校提出申诉。有关学校必须认真对待考生的申诉,认真进行调查,实事求是地做出恰当处理,并及时向申诉人反馈。教育局要组织复议机构,对学生不服学校处理意见而提出复议要求的作出仲裁,维护学生权益。
5.责任追究制度。在考试招生录取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弄虚作假的、徇私舞弊和其他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区、县级市制定的当地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办法,不得与本通知的要求相抵触,具体招生办法报我局备案。
(五)具体考试招生工作事项由茂名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