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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1 1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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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自建房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77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征收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高州市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围
  以高州市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红线为准。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高州市潘州街道办事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上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按照《高州市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自建房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执行。
  六、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高州市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自建房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高州市人民政府
  年3月10日

高州市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自建房


  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为推进我市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一、本房屋征收范围包括市区中山路、潘州中路(原环城东路)、潘州东路(原东门路)(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在本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自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其房屋被全部征收的,或将剩余部分房屋全部交给征收部门征收的,称为被征收全拆户;其房屋被部分征收的,称为被征收半拆户。

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被征收人选定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随机确定的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作出的现行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自由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按照现行市场评估的房屋和土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按1∶1.2比例在时代君悦府北面地块(该土地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落实拆迁安置用地,并以被征收房屋土地和安置用地的现行市场评估价格差额作为参考依据,对被征收人进行结算补偿。本条规定的被征收人经按上述比例安置用地后,尚不足60平方米的,可在安置用地适当上浮安置至60平方米土地,面积差额按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报告》中的现行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向政府支付差价。

四、对于半拆户在工程项目规划征收红线范围外剩余的房屋或土地,根据半拆户的意愿,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一并征收及收回。补偿方式参照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选择本方案第三条第1种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除依其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据实补偿外,再根据其所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0.2倍,按评估机构对安置用地的现行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另作土地价值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产权证书。

六、对被征收房屋因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取得的被征收房屋经营利用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明原件为凭。首层铺面每月补偿80元/平方米,二层以上每月补偿15元/平方米,计补时限为12个月。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元/月标准计补,临时安置期为18个月,一次性补助元/户。

八、搬迁补助费按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偿。

九、对被征收人需要迁移和安装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一次性补偿迁移和安装补助费元/户。

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依法采取强制搬迁措施或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具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根据被征收人土地价值补偿和被征收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总额计算奖励金:

(一)在规定期限内提前20天完成搬迁的,奖励补偿总额的10%;

(二)在规定期限内提前15天完成搬迁的,奖励补偿总额的8%;

(三)在规定期限内提前10天完成搬迁的,奖励补偿总额的5%。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实行搬迁时限奖励。

十二、被征收人的具体安置用地位置由征收实施单位潘州街道办组织实施。对列入安置用地范围的被征收人,在征收人规定的时段内,根据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用地地块。以5天为一个时段,同一时段签订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

十三、拆除、清运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的余泥、杂物由潘州街道办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核拨。

十四、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建房时,如遇到软基地块,可向安置用地单位潘州街道办提出,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鉴定属实,可由造价公司对该地块与同区域内其他正常地块建造基础之间的差价进行评估,所需鉴定、评估等费用及该超深基础部分价格,由市政府财政审核后拨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潘州街道办负责支付给所申请的被征收人及相关单位。

十五、对被征收人办理安置用地(包括上述购买的上浮安置地)的用地和房屋规划、报建、验收、登记发证等相关手续费用,由市政府财政审核拨付,但房屋建设图纸设计、审图及建设施工费用自理。

本条规定在该安置地达到报建条件之日起2年内有效,被征收人逾期报建的,上述费用自理。如因政府原因造成该安置地未能达到报建条件的,报建优惠有效期顺延。

市自然资源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做好上述安置地的用地和房屋规划、报建、登记发证的审批工作。

十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或做好安置用地“五通一平”(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红线内场地平整)工作。

十七、被征收人在符合高州市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剩余土地进行回建的,按拆旧建新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建房屋按规划部门规划为准,优惠措施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十八、安置用地新建房屋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具体按规划部门规划执行。

十九、对于被征收人张伯寿通过竞买方式拍卖取得的原高州市高城供销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高府国用(90)字第号、第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粤房字第127号],按拍卖面积的80%比例分别核定为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征收面积,之后与本次征收的周边被征收人一样享有同等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二十、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严格执行本方案中对被征收人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

二十一、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集资房、房改房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77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征收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高州市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围


  以高州市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红线为准。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高州市潘州街道办事处、高州市教育局和高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共同配合做好征收实施工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上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按照《高州市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集资房、房改房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执行。


  六、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高州市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集资房、房改房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高州市人民政府


  年3月10日


  高州市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集资房、


  房改房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为推进我市冼太文化园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征收补偿对象:凡本房屋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内,属于高州中学教职工集资房和原市体育局干部职工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人选定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随机确定的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每套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作出现行市场评估价值,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属于本方案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交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原件。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该房屋占用的高州中学和原市体育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人具有合法产权并按房屋产权证或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定确认的房屋套内面积及公用分摊面积总和,按照现行市场评估的房屋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原市体育局房改房住户安置在潘州街道西关路1号民富楼小区B2、C2、D2共10套楼房;高州中学集资楼住户安置在潘州街道西关路1号民富楼小区A3、C1、D1共10套楼房。


  2.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以套内面积计算,不含公用分摊面积,按房屋产权证或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3.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以1﹕1比例的面积进行产权调换。面积相等的,价格差额部分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所差面积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所差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向房屋征收部门补齐差价。


  4.对选取A3、B2四套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3万元作为套房规划差异的特定补助。


  5.选取调换房屋后,被征收人在10天内有权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对调换房屋产权进行回购,征收部门应予认可。


  (三)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只作产权调换,不实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各使用人对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三、安置原则


  房屋产权调换本着“先签约先受益”的原则,签约时限为房屋征收正式开始签约日起10日内。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根据签约时限内每日被征收人的签约人数,于次日组织签约的被征收人通过抽签确定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顺序。对被征收人选定的调换房屋,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费用由市政府财政审核拨付。


  四、其他补偿费用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按每户元/月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助元/户。


  (二)搬迁补助费:按元/户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三)设备迁移和安装补助费:对被征收人需要迁移和安装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一次性补偿迁移和安装补助费元/户。


  五、奖励措施


  从双方签约之日起20日内作为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给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的期限,对提前搬迁的给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提前10天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元;提前5天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元。


  六、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依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依法采取强制搬迁措施或申请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严格执行本方案中对被征收人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


  七、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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