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茂名市住房公积金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1名委员,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茂名市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茂名市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茂名市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茂名市住房公积金年年度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设6个科,5个管理部。从业人员85人,其中,在编47人,非在编38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新开户单位家,净增单位家;新开户职工2.31万人,净增职工0.91万人;实缴单位家,实缴职工27.19万人,缴存额51.2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5.90%、3.46%、15.31%。年末,缴存总额.2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18%;缴存余额.73亿元,同比增长9.59%。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8家。
(二)提取:年,9.30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39.68亿元,同比增长27.68%;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7.36%,比上年增加7.50个百分点。年末,提取总额.5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26%。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
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3万笔16.14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55%、2.37%。
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2.28亿元。
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35万笔.40亿元,贷款余额.7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9.36%、9.11%、3.55%。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4.93%,比上年末减少4.95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7家。
2.异地贷款:年,发放异地贷款91笔.70万元。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9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91万元。
(四)购买国债:年,没有购买国债,没有兑付国债。年末,国债余额0.3亿元。
(五)资金存储: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2.49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78亿元,1年以上定期16.35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4.35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5.15%,比上年末减少4.9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55万元,同比增长11.42%。存款利息.0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1万元,国债利息.40万元,无其他收入。
(二)业务支出:年,业务支出.82万元,同比增长11.17%。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84万元,归集手续费.9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99万元,无其他支出。
(三)增值收益:年,增值收益.73万元,同比增长11.70%。增值收益率1.52%,与上年相同。
(四)增值收益分配: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9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5.1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1万元。
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5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3万元。
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2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年,管理费用支出.10万元,同比增长43.58%。其中,人员经费.01万元,公用经费.60万元,专项经费.4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98万元,逾期率0.3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2万元。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1.99%,国有企业占12.31%,城镇集体企业占1.74%,外商投资企业占1.7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4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16%,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9.60%;中、低收入占98.86%,高收入占1.1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3.99%,国有企业占10.62%,城镇集体企业占1.23%,外商投资企业占3.4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2.6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77%,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13.36%;中、低收入占99.92%,高收入占0.08%。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8.0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6.22%,租赁住房占0.32%,支持老旧小区等改造占0.1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9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97%,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1.39%。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09%,高收入占1.9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4.5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3.16%,比上年末减少1.9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03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80%,90-(含)平方米占71.32%,平方米以上占24.88%。购买新房占88.24%,购买二手房占11.7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0.1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8.9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98%。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3.32%,30岁-40岁(含)占37.58%,40岁-50岁(含)占31.55%,50岁以上占7.55%;首次申请贷款占94.39%,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5.61%;中、低收入占99.33%,高收入占0.67%。
(四)住房贡献率。
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7.00%,比上年增加2.9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年,我中心没有发生机构及职能调整;新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为缴存业务委托金融机构。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调整缴存基数限额。印发了《关于调整年度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茂住〔〕9号),规定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元,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茂名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3倍,明确我市年度市区(含市直、茂南区、电白区,下同)以及各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分别为:市区元、信宜市元、高州市元、化州市元。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一是分两批组织全市多名优秀公积金专管员及中心业务骨干到中山大学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他们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多次组织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银行公积金服务窗口的服务质量。三是深化与农商银行的合作,增加多个公积金服务网点,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四是大力拓展“互联网+公积金服务”功能。年内新增个人账户信息变更、面签储蓄卡的关联与解绑、部分提前还款、提前结清贷款、离退休提取、出境定居提取等6个服务事项上线“粤省事”和广东公积金小程序,累计进驻“粤省事”小程序19项、广东公积金小程序16项;首批9个服务事项通过全流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等方式实现“跨省通办”;中心54个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其中34个事项实现“网上自助申请、系统自动或人工审核、网上打印业务回单”网上全流程办理;系统无人工干预自动审核“秒批”事项情形23项,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由“最多跑一次”变成“零跑腿”。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一是抓好广东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接口开发,实现企业开办线上全流程,线下一窗受理、一窗领取。二是完成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接口开发、数据编目、资源挂接,并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向公安、信用平台、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部门共享住房公积金信息,助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三是完成广东省动态监管平台接入和开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试点工作。四是完成业务信息系统异地灾备建设,实现了“两地三中心”灾备模式。五是实施了网络安全测评服务项目,为下一步开展安全等级保护整改打下了基础。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机构及从业人员所获荣誉情况:
年,中心机关*支部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五星级”*支部;中心谢华娣同志被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评为“好心茂名·最美政务服务标兵”。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年,我中心受理职工实名投诉单位未依法缴存公积金事件9起,已处理完毕7起,没有发生行政处罚。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无。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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